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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买房新规3月1日实行 付全款可放弃资金监管

Time:2024年05月30日 Read: 评论:0 作者:cile123

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将于今年3月1日实行。这是《办法》继2011年修订后的再次修订和实施。

自2005年4月18日以来,本市试行以交易双方自愿选择为前提的代收代付准监管服务模式。针对天津出现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占压、挪用交易群众购房资金违法案件情况,2007年本市颁布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监管制度,为建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提供了法定依据。随着地方法规和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上升为法定要求。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为87万套存量房屋6559.52亿交易资金提供监管服务,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保持零误差,较好地杜绝了因购房资金被占压、挪用引发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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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新《办法》,体现了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并呈现几个新特点。

坚持服务为先,满足不同需求。新《办法》明确规定:“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

明确了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担之责。新《办法》规定:“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同时明确“凡交易双方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或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的,交易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简化相关手续。新《办法》简化了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相关手续,属于部分资金监管的只需交易双方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双方不再提供他项权注销证明和偿还贷款证明。

清晰各相关部门应尽职责。新《办法》规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部门应准确录入监管资金收款信息;交易双方应核对录入信息并予以确认;资金监管机构应按照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拨付房价款。

标签: 监管  资金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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