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拿到一分钱补偿款,谢女士家的6间房屋就被强拆了。如今,谢女士家被拆房屋的土地上已建起了高楼大厦,但因对被强拆的房屋性质、面积、补偿金额存在争议,谢女士家与拆迁方展开了长达7年之久的拉锯战。如今,谢女士家将拆迁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拆迁方赔偿222平方米商铺或者赔偿666万元损失。昨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拆迁纠纷案。
案件由来
7年了没拿到丝毫补偿
谢女士家原本在昆明市南窑村双龙大院有6间房屋,2008年双龙大院被列为了拆迁范围。谢家人称,2009年,在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他家的6间房屋就被强拆了。
“我们被拆掉的是商铺,可拆迁方说只能按照商品房1比1.3的比例赔偿我们,我们觉得不合理,就没有签字。”
谢家人认为,云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昆明南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其实就是拆迁方,小区的开发商。该公司强行将他们的6间商铺拆除,7年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今年3月,他们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22平方米商铺或赔偿666万元损失。
记者了解到,在谢女士家等业主被强拆房屋的土地上,如今已建成了鑫都韵城小区,但谢女士家不仅没拿到一分补偿款,也没安置到一套房子。
性质之争
原告称被强拆的是商铺被告称只能按住宅补偿
被强拆的房屋究竟是商铺还是住宅?
昨日庭审时,原告向法庭出示了1992年和1993年的两本房产证。第一本房产证上显示,房子坐落于双龙大院211号,面积为85平方米。第二本房产证上显示,房子坐落于该院的212号,面积为85平方米,备注一栏中注明:“该房屋系第一层”。
谢家人称,211号和212号代表了他家的两套商铺,购买商铺的时候,每套商铺被分成了3小间。当年,办理房产证是村上统一去办理的,每3间商铺办了一本房产证。
谢家人说,如果是住宅,工商部门不可能给他们颁发营业执照。在太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证实了他们的房屋是商铺。
为此,原告认为,应该按商铺的标准赔偿损失,并以新建商铺每平米3万元的销售价计算,被告应当赔偿他们666万元损失。
某公司辩称:当年双方多次协商,可谢女士家不愿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他们没有办法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强拆。其实,他们不是实际拆迁人,原告方告错了对象。
原告反驳说,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当年被告与其他业主签订的拆迁合同,上面明明写着,与业主签订拆迁合同的主体就是某公司,他们并没有告错人。被告说,其他人的拆迁补偿协议与本案无关,并坚持认为原告房产证上记载被强拆的房屋是住宅,只能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
面积之争
原告说实际有222平方米被告辩称只有170平方米
被强拆的房屋面积究竟有多大?
谢家人称,当年整个小区有几十套商铺,办房产证的时候,为了省钱,面积就没有按照建筑面积办证,而是按照套内面积登记,所以面积“缩水”了,被强拆房屋的实际面积是222平方米。
被告辩称,被拆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是170平方米,他们认为只能按照这个面积进行补偿。
此案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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