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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不幸遭遇凶宅欺瞒 这样的房子还能退吗

Time:2024年05月30日 Read: 评论:0 作者:cile123

这样的房子能退吗?

如今,由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矛盾很多,其中,因为“凶宅”交易导致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买了“凶宅”能退房吗?下面,大连装饰公司为大家解读。

购买二手房不幸遭遇凶宅欺瞒 这样的房子还能退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随后,他与该房房主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交付36万元全款购买该房屋,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合同履行完毕后,张先生从邻居处得知,该房以前的居住人孙某在房内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了一个“凶宅”,张先生接受不了。气愤之下,他以欺诈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自己相关损失。

在诉讼中,张先生认为李女士没有告知该房屋内曾有人自杀的事实,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李女士则辩称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且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张先生对该房屋的使用。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凶宅”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基于不同的定义也会导致裁判的大相径庭。一般认为,曾发生过自杀、凶杀,或者处于特定环境影响,多数人认为所处地段异常而不愿在此地段居住的房屋,比如房屋周围有不可知的坟地、刑场等,可算为“凶宅”。而若房屋内曾经有人因正常生老病死而亡故的,则不能认定为所谓的“凶宅”。

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房屋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转让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就房屋内有无非常死亡事件达成任何承诺,也未约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条款,现行法律又未规定房屋买卖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关信息属于出卖人应尽的告知义务,因此,买房人请求撤销购房合同的诉求虽合情理,但很难在法律上得到支持。

上述案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但由被告李女士给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3万元。

为此,大连装饰公司建议,购房者在选定房屋时,应从产权期限、房屋结构完善度、房屋手续是否齐全,实地勘察等考察房屋状况,另外,还要考察周边环境、是否存在污染、隔音条件、采光,以及周边公交、医院、学校、道路建设、商场超市及菜市场等市政设施的配套状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者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的情况,并约定若隐藏事实,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标签: 房屋  凶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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