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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村民雇佣泥工作业意外受伤 法官判定雇主应担责

Time:2024年05月30日 Read: 评论:0 作者:cile123

绍兴装修网了解到,2011年8月7日,黄立(化名)雇佣同村寿天明(化名)为其住宅加层及粉饰做泥工作业。下午,黄立拎提水泥灰给寿天明时,寿天明不慎从架子上跌落,导致右内踝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黄立未履行全部赔偿款,寿天明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黄立应赔偿寿天明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052.76元。判决生效后,黄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7月9日,寿天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黄立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于是多次来到黄立家中。因住所位置偏僻,且黄立经常上山务农,执行人员没能找到他。此后,黄立配偶于2015年意外死亡,几十万元赔偿金均由其儿子领走。黄立也一直拒不配合执行,案件几度陷入僵局。

绍兴村民雇佣泥工作业意外受伤 法官判定雇主应担责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据绍兴装修网了解,今年4月21日的晚上,法院执行人员再次来到黄立家。由于黄立拒绝履行赔偿,执行人员将其带上警车。随后,联系了黄立在杭州工作的小儿子,希望他能做做老父亲工作,想办法把赔偿款凑齐。同时又通知寿天明的家属前来协商处理。

通过执行人员连夜主持协商,凌晨一点,双方达成和解,寿天明家同意放弃部分款项及利息,黄立的小儿子书面承诺代替其父亲履行全部剩余款项。至4月24日,执行款全部到位。

法官有话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原告寿天明在为被告黄立提供劳务时受伤,黄立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寿天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作中未充分注意劳作现场情况,应对其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在法院判决时,被告黄立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标签: 天明  执行  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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