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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新房漏水起诉开发商 退房并获得装修损失

Time:2024年05月30日 Read: 评论:0 作者:cile123

新房漏水怎么办?合肥装修网近日获悉一起漏水纠纷案例。

案例:2010年9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小区的商品住宅一套,房价每平方米533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王某搬入新房后开始装修,在装修完成后不久,王某发现房屋漏水,遂向房产公司反映,房产公司多次组织工程部对该房屋进行维修,但未能有效解决漏水问题,造成王某新房内的装修及家具不同程度损坏。此后,王某多次与房产公司交涉赔偿与换房问题未果,并于2016年2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赔偿房屋溢价损失及装修损失。最终,仲裁庭依据相关鉴定结果进行了裁决,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王某的同类商品房的差价62.8万元、装修损失10.2万元。

合肥市民新房漏水起诉开发商 退房并获得装修损失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专家点评:本案中,仲裁庭委托了相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进行了鉴定,检测结论认定,房屋地面、墙身防潮与设计图纸要求的构造做法不符,致使墙体根部潮湿滋生霉菌,不满足《住宅设计规范》相关条文要求。虽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且房产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交房义务,但由于涉案房屋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有效解决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王某的居住,致使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情形中的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王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房产公司应按照房屋评估价与购买价的差价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房价损失,应按评估价赔偿装修损失。

标签: 王某  合同  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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